|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广播电视宣传和影视剧创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剧创作,研究拟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目标和规划。
二、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关于广播电视事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全市广播电视规章制度,并组织贯彻落实;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的进口管理;领导、协调全市广播电视事业建设。
三、审核报批全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播机构、电视剧制作单位的建立和撤销;审查在广播电视中播出的广播电视节目;负责广播电视节目制作、发行的管理。
四、指导和协调全市广播电视系统科学技术研究和开发应用;贯彻执行有关的技术政策和标准;研究广播电视方面的经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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