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2009年09月09日 08:33:04 星期三  

八、重大行政决策在集体审议的基础上由局长作出决定。

局长可以对审议的事项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

作出暂缓决定超过1年的,方案草案退出重大决策程序。

局长的决定与会议组成人员多数人的意见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

班子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应当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特别载明。

九、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依法需要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广电主管部门批准的,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或者上级广电主管部门批准。

十、重要紧急情况必须由市广播电视局立即决策的,可以由市广播电视局局长或者分管副局长按职权临机决定,并及时在局班子会议上通报或者向局长报告。

十一、市广播电视局应当定期对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组织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

十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页   1   2   3   4  

 
 
 
友情连接:国家广电总局 |  中央电视台   | 黑龙江省广电总局  |  黑龙江电视台  |  林都人家  |  伊春电视台  |  伊春广播电台 
   本地网站:中国伊春 |  伊春人事信息编制网  | 伊春市委宣传部  |  伊春人大  |  三项学习专网  |  伊春广电网  |  伊农网 
版权所有 ©2003 - 2008 Copyright      黑ICP备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