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制度
2009年09月09日 08:33:04 星期三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广电系统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大力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全面提高广播电视的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广播电视局进行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

二、本制度所指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广播电视部门作出的涉及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制定广播电视年度计划;

(二)编制广播电视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广播电视重大资金安排;

(四)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五)广播电视管理方面的重大措施;

(六)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七)重大行政处罚;

(八)其他需由广播电视部门决策的重大事项。

三、广播电视局局长代表广播电视局对重大行政事项行使决策权。局党委书记、分管副局长协助局长决策。广播电视局所属机构、机关内设科室认为重大事项需要提请局长决策的,可以提出决策建议。

决策承办单位依照法定职权确定或者由局长指定。

1   2   3   4   下一页  

 
 
 
友情连接:国家广电总局 |  中央电视台   | 黑龙江省广电总局  |  黑龙江电视台  |  林都人家  |  伊春电视台  |  伊春广播电台 
   本地网站:中国伊春 |  伊春人事信息编制网  | 伊春市委宣传部  |  伊春人大  |  三项学习专网  |  伊春广电网  |  伊农网 
版权所有 ©2003 - 2008 Copyright      黑ICP备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