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2009年09月09日 08:31:36 星期三  

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行政行为,提高重大行政决策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广电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市广电局全面推行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行政行为的责任追究制度,监察室、人事科应加强对参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并将责任严格落实到每个岗位和个人。

第三条 对职责范围内应作为而未作为,影响行政管理、行政秩序、行政效率;或不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损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行为,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办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条 有下列行政过错行为的,依照《国家公务员行政过错行为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执行上级关于重大行政决策指示、指令和决定的;

(二)隐瞒有关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擅自改变集体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

(四)盲目上广播电视建设项目,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作出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决定,或出台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悖的政策制度的;

(六)因主观过失或因监管不力,造成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失误,并产生严重后果的。

第五条 给予行政过错行为人行政处分,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重事实、重证据,惩处与过错相适应,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行为的追究,视情节,除按国家《公务员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外,还应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相关领导人的领导责任。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日之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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