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听证制度
2009年09月09日 08:30:36 星期三  

第七条 听证会代表应当具有一定的广泛性、代表性。一般由利益相关单位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代表及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根据听证内容,合理确定代表的人数及构成,听证代表不少于6人。公民提出旁听申请的,经批准后可以参加旁听。

第八条 确定听证会代表后,要在听证会举行7日前通知听证会代表,并提供重大行政决策草案文本和听证内容说明,告知有关注意事项。听证会代表有权提问和发表意见,可以向主持单位提出质询,查阅听证笔录和听证纪要。

第九条 听证会后,应如实、全面、及时形成听证报告,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对听证中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要充分论证和采纳,对于未予采纳的意见和建议,要以书面形式向听证代表说明理由,并以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听证会代表绝大多数不同意的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应重新修订并再次进行听证。

第十一条 遇有特殊情况,经局长办公会议或局班子会议研究,听证会可以延期举行或终止,但要及时通知听证会代表,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应当听证而没有听证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局长办公会议或局班子会议不予讨论。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上一页   1   2  

 
 
 
友情连接:国家广电总局 |  中央电视台   | 黑龙江省广电总局  |  黑龙江电视台  |  林都人家  |  伊春电视台  |  伊春广播电台 
   本地网站:中国伊春 |  伊春人事信息编制网  | 伊春市委宣传部  |  伊春人大  |  三项学习专网  |  伊春广电网  |  伊农网 
版权所有 ©2003 - 2008 Copyright      黑ICP备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