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了确保广电部门重大行政决策行为的合法性,保证行政法律、法规正确贯彻实施,促进依法行政,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伊春市广播电视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凡我局为依法实施行政管理所作出的抽象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施行,行政行为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设定的权利与义务,必须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设定。
二、一般具体行政行为:即针对短期(年内)行政管理作检查,会议的通知等,必须由负责具体工作科(办)草拟,分管领导审核,部门负责人审批。
三、重大行政决策的抽象行政行为:即对辖区范围内,未针对特定人或单位的以本部门名义下发的规范性文件。该行政行为的文件必须由职能科(办)草拟,交本部门办公室专兼职法制工作人员依法起草,由法律顾问审核后,提交本部门领导、法律顾问及法制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集体讨论,就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可操作性进行依法论证,经领导集体论证决策,予以公布后方可执行,否则不得印发。
四、重大行政决策的制定必须实施审查制度。在文件发布上前送市政府法制机构依法审查。
五、重大行政决策必须实施依法备案制度。应当在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本部门法制工作人员要坚持每年度对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复查。对本年度或上年度规范性文件复查时予以修正或者撤销。以保证行政决策的合法性,促进严格依法决策,依法行政。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